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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文章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9-14 08:43:39 |
根据《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2次修订)》(饶师院发〔2017〕4号,2017年3月2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规定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2. 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3. 在校期间因违犯校纪校规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含受处分后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的,或受处分后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或受处分后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或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对于第1~4学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毕业生,受处分后没有必修课补考记录,且没有新的受处分记录,学位资格不受处分影响)。 4. 在校学习期间虽获准毕业,但除考虑如下所列情况外,仍然有四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本科阶段累计有二门次;来自少数民族集居地、有自己民族语言文字、高考录取又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毕业生除《大学英语》外有六门次)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包括公共体育课和考查课程)补考及格的。 (1)《大学英语》补考,在计入补考总门次时只算一门次。对《大学英语》补考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且成绩在425分以上者,不计入补考总门次。 (2)毕业时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可以冲抵一门次专业必修课补考。 (3)保留学籍服役期间,荣获部队三等功以上的,可以冲抵一门次专业必修课补考。 (4)对于必修课的考试科目补考只发生在第1~4学期,第5~8学期未发生任何教学环节未修读或补考的毕业生,可以冲抵一门次必修课补考。 (5)弹性学制(6年)内,不选择补考,而选择参加低年级同专业、同性质、课时相近的课程重修且参加其期末考试的课程,成绩合格的,不计入补考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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