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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转学?如何办理? |
文章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9-14 09:02:46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2015年5月7日)对转学的相关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①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②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④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⑤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⑥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⑦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⑧跨学科门类的; ⑨应予退学的; ⑩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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